个人离职原因备注需要注意什么?
问题描述
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喜欢在离职报告中的辞职理由填写“因个人原因”,但殊不知“因个人原因”这个辞职理由可不能乱写哦。那么你知道为什么辞职理由不能乱写“因个人原因”吗?
律师解答
回答问题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依法给付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所有的经济补偿金均是法定补偿金,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此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也是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
备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即便是劳动者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其实劳动者也是被动离职。由此可知,只有劳动者是被动离职的,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二、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离职的主要方式?
1、主动辞职
(1)主动辞职:简言之就是劳动者自己不想干了,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
(2)主动离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主动离职的体现:离职理由通常是的是“因个人原因”、“因家庭原因”等等。
2、被动辞职
(1)被动离职:简言之就是劳动者还想继续干,但用人单位要开除劳动者。
(2)被动离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被动离职的体现:离职理由是“因公司经营不善”等等。
三、如何认定劳动者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呢?
主要还是看劳动者辞职的理由,司法实践中通常是看辞职报告中辞职的理由是如何陈述的,并据此定性。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在辞职报告中的辞职理由写成“因个人原因”,那么劳动者很可能最终被定性为“主动离职”,从而因此丧失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明明是“被动离职”,但部分用人单位欺负劳动者不懂法,让劳动者在填写离职理由时写“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者丧失了本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建议劳动者如果是“被动离职”的,离职理由可不要随便写“因个人原因”,否则损失真的不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