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工资要等到发薪日吗?当天可以结算吗?
离职当天,就要结清所有工资吗?
很多打工人离职的时候,公司一般不会在当天结算所有工资,而是等到下个月工资发放日一起结算。
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当天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等到下个月工资发放日支付离职员工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省份都出台了关于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多数省份都与前述规定保持一致,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一次性付清,如广东省。
也有一些地方,规定可以延后结清或从其约定,如深圳市。
还有的地方可以在离职手续办妥后结清或从其约定,如上海市。
总之,如果离职单位所在地,没有具体的关于工资支付的办法,则按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各省市有出台自己的规定,则依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各地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可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超过约定的时间仍然没有结清工资的,也不用太焦虑。
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拖欠工资。
劳动者应及时主动与公司进行沟通,并留下书面记录,以备将来维权的时候使用。
法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