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开离职证明呢,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顾名思义是在离职的时候开具的,但是为什么要开离职证明呢,证明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公司不开具,不仅公司摊上大事,员工也会跟着遭殃,如新公司入职入不了、失业保险领不了等等。
为什么要离职证明
一般来说,HR会要求员工在正式报到时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报到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个人简历、员工信息表、离职证明相片等相关证件,并做验证。主要是关注员工相关证件(学历、专业资质、履历等)的真伪,是否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
“离职证明”争议快问快答
1、我要求辞职时单位一直阻挠,不给我开离职证明,我该怎么办?
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再就业的权利,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他们的义务,开具离职证明。需要提醒的是,在诉诸仲裁前,一定要先收集你通知单位要求离职和要求开具离职的书面证据。
2、原来工作的公司倒闭了,也没法找到人开证明了,怎么办呢?
建议一方面如实告知情况给招聘单位,并沟通是否可以提供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注销资料,以作证明之用。
3、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由于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带来损害呢?
(1)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2)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
(4)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什么情形下,应该出具离职证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
2、什么时间出具?
严格理解,应为解除当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离职证明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3、工作岗位
4、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4、用人单位不给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被索赔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离职手续的范本
离职证明(公司存根)
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08月13日入职,担任我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17年03月1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工作交接人:
(交接清单附后)
《离职证明》领取声明:本人已收到上述内容的离职证明,并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关系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清偿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本人不再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事,不进行违反保密义务、侵害公司形象的行为,否则公司可以追究相应责任。
一、本月工资及饭补、话费补:公司将于离职次月工资发放日转入员工工资卡。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卡号:
二、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公司将依照社保管理规定,于离职次月的15日前办理减员手续。
员工本人确认签字:
2017年月日
(盖骑缝章)
离职证明(个人留存)
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08月13日入职,担任我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16年03月1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XXXXXXXX公司
2017年月日
给跳槽、辞职员工的建议
员工若是想让单位承担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一定不能“拍脑袋”做事,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就如为了拿到赔偿既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又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去处理纠纷,因此,在准备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劳动者要做到以下几点:
(1)留存好辞职信,证明提出辞职的事实及辞职时间;
(2)因果关系证明: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及新单位的不予录用通知书且不予录用的原因为未提供“离职证明”,证明丧失新的就业机会与原用人单位未履行后合同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
(3)损失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工资标准,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二》中的规定,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给企业HR的温馨建议
1、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办理办理入职手续,以便核查员工的信息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2、“不交接即不开具离职证明”之类的离职制度是违法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的。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可以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
3、在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
4、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了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因为新用人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5、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业也可规定或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