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吗?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看似简单,却内有乾坤。薄薄的一页纸,劳动者入职新单位要用到它,领取失业金要用到它,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也要用到它……
一、离职证明原来这么重要
找工作
现在许多公司都会要求求职者出示在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从而证明工作履历的真实性,也是为了确定求职者和上一家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
社保
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时候,一般需要携带离职证明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关系缴费主体的变更。
档案转移
在办理档案转移的时候,也需要用到离职证明。若是没有离职证明,则档案移交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失业登记
若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离职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必须要用到离职证明。
二、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书面证明,俗称“离职证明”。要给不?要!不给,要赔。)
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离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前述条款已经为原用人单位列明了离职证明的4个“必填项”,这也是最规范的离职证明“模板”,即客观描述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基本工作情况。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或与事实不符的,劳动者均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重新开具。
首先,离职证明无需任何主观评价。
离职证明通常用于拟录用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用于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可自由择业的人员,对于劳动者工作能力、岗位匹配程度属于新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环节做出的判断,无需原用人单位做出任何主观评价。离职证明仅对劳动者特定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进行客观描述,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主观评价并非离职证明的必填项目。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能力,品行?你别瞎影响人家就业、择业。一切主观的,都别写。写歪了,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离职证明不涉及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结算。
部分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有“工资已结清,劳动者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不得仲裁或诉讼”等类似表述。即使离职证明中含有上述文义的内容,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此类条款也将因属于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