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想不开就不开吗?有没有法律风险?
想必有的劳动者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时,用人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面对这样境遇,该怎么办?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离职证明想不开就不开吗?有没有法律风险?今天,笔者根据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参考相关案例,就这些问题为大家提供解决思路。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不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失要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1年3月,杨某入职某银行工作。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2017年2月10日,某公司向杨某发出《入职通知书》,邀请杨某于2017年3月22日到公司入职报到,并要求杨某携带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杨某无法及时提供,请及时书面通知人事行政部,否则将不予录用。2017年2月15日,杨某向某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两日后某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表上签字。2017年3月21日,杨某将其保管的保险柜备用密码钥匙、档案柜备用密码钥匙等物品进行了交接,杨某及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后因某银行拒绝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杨某向某公司申请延期入职,某公司明确告知杨某其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若届时仍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将取消录用。后因某银行拒绝为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杨某最终未被某公司录用。杨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银行赔偿因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
处理结果:裁决某银行向杨某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6400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20日,魏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因魏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终止与魏某的劳动关系。魏某离职后,向某公司索要离职证明,但因某公司拒绝向魏某出具离职证明,导致魏某两次应聘新公司成功后,均因为没有原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而无法办理入职手续。魏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产生的损失66000元。
处理结果:裁决某公司赔偿魏某因未出具离职证明产生的损失36960元。
律师解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向劳动者提供书面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也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离职证明,以确定双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若因为原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在新用人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妨碍劳动者再就业,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有权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不是只要提起劳动仲裁就一定会得到支持,劳动者需要对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在此过程中搜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结语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及时给劳动者开具规范的离职证明,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