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如何维权?
01、什么是离职证明?
答:《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谓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就是俗称的离职证明。
02、离职证明的作用是什么?
答:一是用来证明劳动者已经与原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以及原劳动合同的基本信息,为其再就业提供帮助。二是劳动者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用来证明自己处于失业状态。
03、离职证明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换言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当载明的只是有关劳动合同履行、终结的基本信息。
04、离职证明应当什么时间出具?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出具离职证明。
05、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出具“离职证明”吗?
答: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区分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不区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只要发生了这一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出具。
06、用人单位提出各种理由,可以不出具或暂缓出具“离职证明”吗?
答:不可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作交接”“未完成离任审计”“未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双方尚存在劳动争议”等为抗辩理由,拒绝或拖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因为上述事项均可由双方依据另行约定的合理时限完成,或由用人单位另行依法主张。
07、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不出具或者不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有两种维权方式:一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二是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因离职证明出具问题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08、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有时间限制吗?
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当时未出具,根据不同的维权途径,劳动者要求开具证明的时限不同。
选择仲裁途径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年内要求用人单位开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年提请仲裁。
选择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要求用人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两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的离职证明出具投诉将不予查处。
09、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如何主张损失赔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失业金损失。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即不出具离职证明,也不办理社会保险费停缴手续的,将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一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二是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时,一般都会审查离职证明。对于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不予录用。
但是,劳动者主张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时,至少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10、招用新员工,不审查离职证明的后果是什么?
答:《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有审查离职证明的义务。
关于未审查离职证明即招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连带赔偿损失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