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员工离职需要给补偿吗?
离职证明补办QQ:【707468216】来源:离职模板网点击量:发布时间:2021-07-08 22:36
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以此为理由离职后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一起案例。
邹某于2019年9月22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工作多年后,于2021年2月19日向公司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故克扣工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之后后邹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邹某的部分请求,但邹某仍不服,直接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那法院怎么判呢?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邹某的诉求。理由是: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但公司确已为邹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故邹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邹某的诉求。理由是:公司确有未足额为邹某缴纳社保的事实,而公司亦自认未足额为邹某缴纳社保。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签收由邹某邮寄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未按规定为邹某补缴社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邹某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故公司应向邹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向邹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并无不当。之后用人单位不服,申请再审,但被广东高院予以驳回。
在该案例中,邹某诉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这只是个例,也还有类似的案例但最终却未获得法院支持的。再看一个广东的案例:2002年9月18日,王某入职于某公司,并从2012年9月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王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补缴社保的申请,但公司仍未予以补缴。

2015年8月,王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结果如何呢?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支持。广东高院再审后,支持一审法院主张,不支持要经济补偿金。在广东省之外的其他地方,类似诉求的案例,既有获得支持的,也有未获得支持的。
所以说对于公司没有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以此为理由离职后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的问题,并没有一定的答案,也存在着各种可能。但也因此给我们很多提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费用,这既是法定的义务也关乎系着社会和谐,用人单位不仅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更应及时的、足额的进行缴纳。
若是用人单位想通过少缴甚至不缴员工社保的歪心思来达到减少开支等目的,那可能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甚至会承担更大的风险。一旦员工向社保局投诉,那用人单位不但要进行补缴,还可能面临巨额滞纳金,若是员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还可能再徒增一笔负担。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是可以以此为由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仲裁、诉讼方式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不过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建议先跟用人单位协商如何补缴社保问题,协商不成后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寻求救济途径,最后再采取仲裁、诉讼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