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什么?离职证明的 6 个关键问题
职场如江湖,离职是不少人都会经历的 “关卡”。离职证明虽小,却关系重大。有的用人单位会在离职证明上 “做手脚”,甚至拒绝提供,这可难坏了不少打工人。今天,咱们就来聊聊离职证明的 6 个关键问题,帮你扫除职场路上的这一障碍。
一、离职证明有啥用?
(一)入职新单位的 “敲门砖”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需出具证明,这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进行失业、求职登记的凭证。对于新单位,查验离职证明是必须的流程。为啥呢?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是新单位招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这里要注意,劳动关系解除和劳动争议是两码事,即便你和原单位有纠纷,只要劳动关系解除了,就不影响找新工作。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必备法宝”
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 修订)》,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出示多项证明材料,其中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必不可少。要是没有离职证明,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就会 “卡壳”。
二、离职证明该写啥?
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日期、所担任工作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离职原因,用人单位不能主动写在离职证明里。只有劳动者提出要求,才可以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给劳动者 “抹黑”,影响他们后续就业。
三、单位写了负面评价,能要求改正吗?
当然能!根据上述法规,用人单位无权在离职证明中对劳动者进行主观评价,尤其是负面评价。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曾经就有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对员工工作能力、品行进行否定性评价,员工通过合法途径,成功让单位修改了离职证明,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四、单位不提供离职证明,怎么救济?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离职证明时,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虽然有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对劳动监察部门是否管这事存疑,但实际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属于劳动监察范围。
(二)申请仲裁
劳动者还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离职证明。不过,相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耗时较长,而且该诉求不属于一裁终局事项,用人单位若不服,还能提起诉讼。所以,劳动者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五、单位不提供离职证明,造成损失咋赔偿?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损失
根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离职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因为原单位不提供离职证明,劳动者无法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那这部分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用人单位得负责赔偿。
(二)入职新单位受阻损失
当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被新单位拒绝录用时,一定要保存好新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的证据材料。然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损失。有不少案例,劳动者成功获得了赔偿,但也有因为证据不足,主张未获支持的情况。所以,证据在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
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当离职证明吗?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的意见似乎是可以。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基本行不通。因为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常会记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而按规定,离职证明中一般不应主动写入离职原因,除非劳动者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 01 民终 10813 号判决中指出,虽然规定未禁止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写解除原因等内容,但证明内容应满足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以便求职的需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增加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否则可能侵犯劳动者权益。
离职证明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了解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提供合规的离职证明,劳动者也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希望大家在职场中都能顺利解决离职证明相关问题,开启新的职业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