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
最近笔者发了几篇关于劳动法的文章,均分析了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否则要承担违法责任(即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位网友后台留言道:
案例分析的很好,但实际中很多单位以“离职证明”卡你,说再多都没用,拿不到离职证明无法入职下一份工作啊!
的确,在实践中,发生劳动纠纷,员工不愿意对单位提起劳动仲裁也是出于对“离职证明”的顾虑。
今天离职模版网就跟大家一起来说说“离职证明”那些事~
01、没有“离职证明”一定无法入职新公司吗?
首先,离职不需要单位审批。员工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离职证明并不是入职的必备条件。
新公司要求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目的是为了确认该员工已经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因重复用工而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员工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为了避免纠纷,确实会影响入职。
因此笔者建议,员工在离职时尽量避免冲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
1.员工主动提离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要注意,通知直接写明“我要于x年x月x日离职”即可。不要写什么“辞职申请”,申请就存在单位可同意、可不同意的情形,无法明确员工的离职日期。
3.如果单位系统只有离职申请,提交后,要跟直属领导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微信、钉钉、飞书均可)离职意愿及离职时间,并要及时跟进沟通。所以,即使单位不处理系统的离职申请,也不影响员工到期离职。
4.不论单位态度如何,发送离职通知之后,员工依然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并且整理个人工作交接清单,明确交接人。
02、新公司招用“确无离职证明”,怎么规避风险?
实践中,也有新公司急需招人,该员工又与目标岗位匹配度甚高,公司不想错过人才,怎么规避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复用工责任”,是基于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或者明知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仍聘用。此种情形下,会侵害原单位的利益,所以要求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建议操作如下:
1.对该员工进行背景调查,通过企业公示平台查询原公司固定电话、各公司HR内部交流,多方查验。
2.基本背景调查过关后,可要求员工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该员工承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并保证不存在竞业限制。否则,因此带来任何纠纷,均由该员工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可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在没有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只要员工与新单位协商一致,也是可以入职的。
03、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员工该怎么办?
实践中,在员工与单位陷入纠纷时,单位确实会以各种理由不开“离职证明”。
最常见,是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为由暂缓出具离职证明。这个时候最好是找我们离职模版网进行补办离职证明,可以定制全国的,基本上1-2天内完成。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职时,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即使双方存在纠纷未解决,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开劳动证明。
诉诸法律时,以上两项均无法成为单位的有效抗辩。如(2019)沪01民终4131号民事判决书中,即使员工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诉讼,单位据此抗辩拒开离职证明,也未被支持。
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义务是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不因劳动者是否办理离职交接或解除事由是否成立而豁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员工可以用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与公司协商,沟通解决方案。这一步非常重要,既是表明员工解决问题的态度,也是重要取证环节。员工注意保留证据(微信、电话、录音等方式)。
2.无法协商解决,员工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出具离职证明。(若同时存在未交社保、拖欠工资等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会对单位进行处罚,对单位是比较大的压力。)
3.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仲裁一般45天出裁决,最长不超过60日。在拿到仲裁裁决后,单位仍拒绝开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阶段裁决书不上网,查不到,不会影响背调)
另外,对于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入职新公司的,原单位还有可能要赔偿员工遭受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其他实际损失(如无法入职新公司)来主张。一般,对此只能主张一项。
主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是基于失业,依据实际情况因果关系明晰,比较容易获得支持。
但,主张其他实际损失(如无法入职新公司),要证明原单位拒开离职证明与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比较困难,法院对此审查严格。
查询相关司法案例,(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20号支持了“拒不出具离职证明致无法就业的赔偿金”。在该案例中,当事人多次向原单位发函件沟通,证据比较充分。
对此,提醒各位离职通知的原因慎重填写,如果随意填写为“考研或者出国”,那么后续在因原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而无法入职新公司时,对自身主张损失赔偿是非常不利的。
04、离职证明上“抹黑”,员工可以拒绝
在经过多番努力,单位无奈之下同意开具离职证明,但有的单位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故意在离职证明上写明“该员工严重违纪”、“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顶撞领导”、“不服从管理”等“抹黑”内容。
此种做法非常不明智,且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据此,法律规定仅有4项必备内容。除此4项之外,员工可以拒绝单位在离职证明上添加任何其他内容。
而单位也应当注意,在离职证明上记载不利于员工的事项,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一旦涉诉,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