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没有提前说直接走不发工资吗?
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计之必须,但有些用人单位却因为劳动者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前告知即离职而扣发工资,用人单位的做法合法吗?让我们一起跟随离职模版网的脚步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小李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其在入职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若小李提前离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否则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2023年6月,小李因家庭原因需尽快回老家结婚,故其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表示在两天内完成相关的交接手续便离开,但公司称可以批准其离职申请,但因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提前三十日告知义务,公司将不予发放其当月工资,若其无法接受,公司则拒绝审批通过其离职申请,小李对此表示不理解,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但劳动者行使前述权利时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针对相应情况作出人员调整,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的小李未能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确实存在不妥之处。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仅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在未能举证证明小李未提前离职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自行扣发其工资报酬,属于克扣小李应得工资,小李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互惠交换的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离职需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的初衷实际上是给用人单位的缓冲期,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作为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理由,作为劳动者,我们也应依法依规走离职程序,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在面对克扣工资的情况下,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