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上写了解雇原因,员工能否主张重新开具?
【司法观点】
公司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员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因此,员工主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侵害其平等就业的权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对于员工关于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8年7月14日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与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有劳动关系,X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李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于2016年4月8日向李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李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要求X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因此,李某主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侵害其平等就业的权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对其关于X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368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016号。(曾凡新辑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