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采购蔬菜催款单,公司不认可怎么办?
白纸黑字签好了的催款单,因为员工离职就不做数了?事上哪有那么好的事情!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某商贸公司聘请徐某为司机,同时在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徐某还兼任该公司采购员,负责采购以及与卖方进行货款结算,张某批发部即是徐某每天采购土豆、洋葱等蔬菜的店铺。

在徐某离职后,张某批发部拿着2020年7月17日徐某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向某商贸公司催要款项,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我徐某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任职某商贸公司蔬菜采购工作期间,有货款未付清情况存在,有张某土豆货款37357元未结,刘某红芋货款2万元未结,吴某青菜货款5万元未结,张某生姜蒜货款26120元未结,本人证明情况属实,特此签字。后张某批发部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某商贸公司抗辩认为徐某出具情况说明时已不担任本公司业务员,无权代表公司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行为仅是个人行为,且内容不真实,对商贸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商贸公司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徐某作为某商贸公司的采购员,受某商贸公司委托与卖方结算货款,并支付货款,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虽该情况说明是在徐某离职后出具,但是情况说明所载事项发生于离职前,且与张某批发部提交的供货单相互印证,徐某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某商贸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审判实务中,职务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2.代理人实施的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说是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该工作人员的一揽子授权,无须在每次与第三人交易时都要提交有关书面授权书,其职务、职权本身就是委托授权的证明。
3.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张某批发部来说,以后应及时向其供货的需方公司进行结算,防止出现此种不利局面;对于某商贸公司来说,应细化员工授权权限,完善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等,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1.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2.代理人实施的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说是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该工作人员的一揽子授权,无须在每次与第三人交易时都要提交有关书面授权书,其职务、职权本身就是委托授权的证明。
3.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张某批发部来说,以后应及时向其供货的需方公司进行结算,防止出现此种不利局面;对于某商贸公司来说,应细化员工授权权限,完善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等,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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