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员工发顾客打娃视频后赔1万离职吗(打孩子的危害和后果)
餐厅员工发顾客打娃视频后赔1万离职吗?
据报道,2023年9月19日,阻拦母亲殴打女儿、并将相关视频在网络发布的西餐厅员工江先生,在赔偿对方1万元后已辞职离开长沙。
江先生之前在网上发布的监控视频显示,当事女子胡某一手提着购物袋,朝着小女孩不停地怒吼。随后,她带着孩子来到江先生所工作的西餐厅,要求孩子向她交代此前惹事的过程。而就在这时,胡某情绪失控,放下手中的购物袋,提起身边的椅子试图砸向女孩,江先生和同事上前阻拦。附近商户接受湖南电视台记者采访时透露,这对母女路过他家门店时,女孩突然摔倒,手里的冰激凌也洒落一地,导致衣服弄脏。随即,胡某情绪失控。
江先生称,事发后胡某多次来到餐厅,称其不该把视频上网传播,并扬言要死在餐厅里。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江先生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1万元后,主动向老板提出了辞职。网友们纷纷表示:“打人的人没事,阻止打人的人受到惩罚”,“看到这个视频真的是心疼这个娃娃”,还有网友说,“实在太让人寒心了”。
餐厅员工阻止女子胡某当众殴打女儿,将视频上传网络,因此惹下麻烦,此事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家庭暴力、公共监督、隐私权以及执法方面的是非。
首先须明确的是,胡某当众殴打女儿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触犯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对胡某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乃派出所应尽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父母殴打子女,执法机关不能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不闻不问。在此事件中,胡某公开殴打女儿,公众观感很是不好。
关于餐厅员工江先生公布视频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他并没有侵犯胡某的肖像权。因为这是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曝光,江先生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江先生曝光其视频,显然是希望引发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现象的关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退一步而言,即使胡某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也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闹事等不正当手段。
胡某就此在餐厅多次闹事,然而派出所没有对其追责,反而以调解的方式,让江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1万元。此举不仅寒了江先生的心,也是释放出错误信号:如果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甚至获得反向补偿,不就纵容了更多人任性而为?如此,法律也就失去了它的威严和公正。
作为执法机关,应以法律为依据,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以此形成法律的威慑力,进而引导社会风气,通过普法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素质。遗憾的是,派出所以当事人的情绪来左右处理结果,默认了当事女子“越闹越有理”的行为,如此调解与法理不符。网友们对此调解普遍质疑,表达了朴素的正义观。执法部门理应对此事重新调查,让违法者担责,而不是让见义勇为者因此赔钱又丢了工作,如此方能让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信仰不致受损。毕竟,法律的威严与信用,往往就体现在执法者的日常之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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