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申请和离职通知有啥区别?
很多劳动者包括企业都以为离职通知和离职申请是一样的,其实两者在法律效力上完全不同。离职申请是员工向公司提出离职意愿的请求,需要公司同意。挺好理解的,有申请就有批准了。
离职通知是告知企业离职决定的通知,强调的是通知义务的完成。只需要按照法定的提前期限通知就行,不需要公司的同意。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
离职申请有一个很特殊的点,那就是离职申请是可以撤销的。
有些企业出于各种考虑往往在离职程序的材料上用的是离职申请,上面说了,离职申请是需要公司批准同意的,这让公司的自由度很大!说白了,一直压着你都可以,可以一直压到你劳动者出具离职通知为止都不算违法,这样公司的反应时间就可以大于三十天。
但这个可能是老黄历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纠纷的判例都从侧面否定了这种做法。
企业用离职申请,有时候也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比如员工我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一直没批准,然后花了两个月请到了接替我的人,在公司同意我批准前,我就通知公司撤销离职申请。
那这个时候我算不算自行辞职就是一个很模糊的问题,我赖着不走也不是不可以。闹到仲裁、诉讼阶段,认可我没自行辞职的可能性是有的,那这个时候公司要我走,可能就要给补偿/赔偿了。
我国在劳动法相关法律里面是没有离职申请的,很多地方的判决依据是模糊、不明确的,可左可右的东西你自己想想吧。同一个法院完全相反的劳动纠纷判例都有很多,有兴趣可以自行搜索。
所以用离职申请,可能会判你赢,也可能判你输。
站在企业合规的角度,我个人是不倾向于使用离职申请的,因为会平添一些仲裁、诉讼的风险,发生纠纷的几率提高。合规的核心就是尽量把控可调整的风险,所以能不用就不会用。
但我也能理解企业,因为一些岗位确实不好招人,很多企业在三十天里面其实是找不到替代的新人的,这可能也会是企业无奈之下的权变之举,不需要去批判,我要做的就是做好后端的合规支援。
我的签约企业里面有一些是用纸质文件还在用离职申请的,有一些是钉钉上设置了离职申请,以为这样就可以卡一下员工离职,我通常都是告诉他们好处和弊端,让他们自行决定。
总结一下,离职申请的好处就是让企业的反应时间大于30天,弊端就是容易被撤销。
企业设置了离职申请也不是就能按照自己想的发展,刚刚说了离职申请在劳动法上并没有被明确,所以我也会告诉企业这种字眼上的设置,往往一句话就破掉了。
下面站在劳动者角度说一下,企业角度自然也理解了。
遇到让你填的表是“离职申请”,但你又不想把离职主动权交给公司时,那怎么办呢?很简单,离职原因里面说一句“本人正式通知公司,决定于30日后离职,正式离职日期xxx”,就搞定了,这就算你通知了,三十天一到你就可以走了。
教大家一个小窍门,文件材料遇到争议的时候,不只是看文件框架或者抬头写什么,也要看内容写什么。
“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审计、企业合规管理里面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则。这句话简单理解就是不看你表面形式,而看你实质内容。
比如我让你填个条子,抬头写的是欠条,实际上我们的关系是借条,那只要在内容上写上欠条就行,打官司的时候可不单止看你文件抬头。借条和欠条不是一回事(附借条、欠条模版)
比如签的是劳务协议,但你要我天天固定时间、地点打卡上班,且工资构成跟其他员工没有明显区别的,这种实际上就是劳动关系。打官司的时候证据一摆就证明了实质了。
离职申请和离职通知并不是一回事,希望我这篇文章给你说清楚了两者的区别了。
有句话叫分手见人品,祝企业和劳动者分手时都能体体面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