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辞职有失业补偿金吗?
通常一般自愿离职的不能要求给补偿金。劳动者自愿离职的,是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自愿辞职后其没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基本概念
1、自愿离职:指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因雇主的决定或行为被迫离职。
2、经济补偿:通常指在劳动关系结束时,雇主向员工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员工因失去工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员工才能获得经济补偿。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破产、解散、裁员、合同到期不续签等非员工本人的原因导致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自愿离职,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一般不会得到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下的补偿(很少有这种)
虽然自愿离职原则上不涉及经济补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员工仍可能获得一定的补偿。例如:
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雇主和员工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雇主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作为对员工服务的肯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得到补偿金。
2、公司政策:一些公司为了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员工关系,即使在员工自愿离职的情况下,也可能提供一定的离职补偿,尤其是对于长期服务的员工。
3、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在员工自愿离职时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则按照合同执行。
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也就是说,当员工(劳动者)自己辞职一般是不能领到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违法情形的,或者是劳动者无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员工离职分为自愿离职和非自愿离职。自愿离职通常指的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而非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通常是在非自愿离职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自愿离职并不属于非自愿离职的情形,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员工自愿离职是不能获得补偿金的。
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提供劳动保护等,即使员工自愿离职,也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