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载有“双方再无劳动争议”,有效吗?
一、什么是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离职证明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离职证明可以附加条件吗?
有单位问,劳动者拒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单位有权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吗?
首先,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解除权系形成权,一旦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送达,劳动关系宣告解除,此时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即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作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交回自己保管的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将自己做完的工作向用人单位报告,尚未做完的工作报告进度等。
最后,这两者发生冲突怎么办?即,劳动者拒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吗?笔者查阅了众多案例,大部分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而拒不出具离职证明,法院和人社部门审查的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时间,一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既成事实,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当然,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规范离职员工的交接审批流程,而不是简单草率的回复批准与否。譬如,员工离职应当提前30日(试用期内为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工作交接单或离职交接清单,要求员工归还单位提供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和数字产品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完整移交载有单位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协助单位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交接单上必须明确记载各项交接的情况,并由交接人负责与离职员工签字。在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出具离职证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约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四、离职证明有什么作用?
一是证明在原单位的工作情况,这是劳动者的重要人生履历,通过离职证明可以了解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工作经验及其他情况。
二是用人单位会要求新员工提供上一家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一方面审查上一家单位是否真实,另一方面审查新员工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新单位才可以依法办理入职手续。
三是离职人员需要携带离职证明方可至档案保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四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都需要用到离职证明。
五是符合条件的离职员工需要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方可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金。
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替代离职证明吗?
可以,看内容不看标题,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抑或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只要内容上具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即可视为用人单位出具了离职证明。
对此,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的来信指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离职证明上可以附加其他内容吗?
法律上没有规定,只规定必须写明的四项内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会在离职证明上附加其他内容,如:因XXX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制度,公司决定于XXXX年XX月XX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又如:XXX多次向我司提起劳动仲裁;再如:离职证明中附带原单位联系方式。
目前司法上有争议,法律上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载明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可能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此外,如果离职证明中的附加内容不属实、不客观,甚至含有侮辱性或违法内容,司法可能会裁判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因此,从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角度出发,建议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七、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出具离职证明?
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理解,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
八、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九、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为什么要审查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有审查离职证明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也有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一是审查劳动者上一家用人单位的真实性,防止新员工虚假欺骗入职。二是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防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前一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或保密义务,防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应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
十一、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由上可知,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是人社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出具离职证明。
二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因不能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导致不能入职新单位的,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的工资损失。(2017)川0104民初10328号案例显示,银行以职员离职未进行交接为由拒开离职证明,被判赔偿损失64万元。
三是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损失。(2020)京03民终7238号案例显示,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因不出具离职证明,两级法院判处公司支付王某失业保险金损失20000元。
十二、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有什么注意事项?
出具离职证明是后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秉持善意,依法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没有必要在离职证明上做文章,处理不善可能会引发矛盾纠纷。
一是离职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及时出具。如果劳动者已离开单位,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其领取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未前来领取,则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可参照《员工自动离职怎么办?》作出三次送达,最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劳动者前来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离职证明。
二是离职证明应当按法律规定,如实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涉及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的,应当在离职证明中予以说明。
三是离职原因切勿随意填写,法律未禁止离职证明是否可以填写其他内容,若填写其他内容一定要真实、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含有侮辱性或违法内容。
四是离职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出具,以便登记或存档,一式两份,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签收回执,若今后劳动者主张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能够及时举证。
十三、离职证明中载有“双方再无劳动争议”,有效吗?
离职证明系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若离职证明中载有“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的表述内容,并不能直接证明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也并不能当然被视为对离职证明所有内容的同意,从而离职证明不是劳动者放弃权利的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在双方确实有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款项未结算完毕,且双方并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各项款项支付等义务。用人单位采取单方制作的书面文件规避责任的,属于排权免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仍然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对双方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并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