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上不应当列出的事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是用人单位否应当出具离职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一款: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结论: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具有出具相关证明的义务。且用人单位不可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参考
在公报案例“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二、离职证明上应当明确的事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二款: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结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列明什么时候入职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从事什么岗位、什么时候离职。若劳动者要求,证明上还需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
三、离职证明上不应当列出的事项
1、离职证明上不应当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事项
参考案例:2019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姜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法律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显然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故从上述两个角度分析,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应予支持。
2、离职证明上是否可以列出“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等类似事项
参考案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10起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九——肖某与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与劳动者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迫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经付清的事实。劳动者往往事后反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举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或不合法。
四、离职证明的作用
1、求职。离职证明是劳动者与劳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求职者提供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从而来求证你的上一份工作是否真实,以及确定求职者和自己的上一家公司已不存在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以免给新入职公司带来麻烦。
2、办理档案转移。从单位离职后,档案需要迁出,这个时候就需要离职证明才能迁入新存放单位。
3、社保关系转移。
4、办理失业登记。如果符合失业保险的条件,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