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等于离职证明吗?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劳动合同法》第50条为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替代离职证明,也不能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
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维权。
参考案例
张某与某实业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张某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主张其曾向张某送达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已包含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故无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某实业公司仅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替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判令某公司为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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