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上要据实写明离职原因吗?
在跳槽频繁的现代职场,离职司空见惯,然而,许多人在离职时却遭遇了种种问题,其中之一便是离职证明的开具。
经常有人问,可不可以在离职证明上标注好员工离职原因?过往我们一直提醒大家,不要在离职证明上写法定外的内容。
但近期一个特殊的地方条例,引起大家注意,这里分享给大家。
广东明确:
离职证明上要据实写明离职原因
离职证明上能注明离职原因?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广东地方条例其实早已明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2年颁布,2013年11月修正时就在条例中明确。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此后条例又进行了两次修正,2025年1月12日修订版中仍做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条例全文:
https://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716731.html
尽管广东要求,在离职证明中应当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但需要知道的是,“离职证明上能否注明离职原因”这件事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对于大多数其他地方,还是不建议写。
为什么?
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是有法律约定的,不能随意乱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么,除了规定的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离职证明上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写其他内容,比如,能不能离职证明中写上离职原因?
千万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也就是说,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HR们要注意了,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跟同事吵架……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HR如何开具离职证明
实践中,开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
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同时开具。如果劳动者已离开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领取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未前来领取,则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2、劳动者没办离职交接,不构成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3、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登记或存档。
4、书面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并未要求写离职原因,因此,在离职证明中可不对离职原因做具体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