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呢?
离职证明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工龄计算、失业金的领取,更关系到劳动者再就业的权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然而,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管理者的权力,以多种理由拒绝、拖延或未按法律要求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甚至借机发泄对劳动者的不满,人为地给劳动者再就业设置障碍。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拒开或乱开离职证明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代替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可见,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事实上,离职证明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有诸多区别的。其中,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作用不同。离职证明是证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是劳动者再就业时必须提供的,否则,新用人单位可以不予以录用。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者个人保留。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替代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实践中,如果公司拒绝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由该机构责令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来解决这一问题,只是时间可能拖得比较长。
离职证明不能出现对劳动者的负面评价
离职证明的作用仅仅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原劳动关系的解除,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解除,所以,用人单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不可任性而为,不能随意添加对劳动者的负面评价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据此,对于劳动者的其他方面信息包括劳动者工作能力、个人品行、离职原因等,都不用写也不能写。实践中,确实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在其中夹带一些“私货”,甚至带有明显对劳动者不利的信息或评价,诸如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态度不端正、严重违纪、多次考核结果不达标等,这评价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将给劳动者的再就业制造障碍。
实践中,公司在出具离职证明时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作出的不必要的、负面的评价,无疑会对劳动者的再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对此,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也可以通过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等方式,请求有关部门责令或者判令公司为其重新出具符合要求的离职证明。
因不出具离职证明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用人单位须赔偿
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为了避免劳动争议隐患,通常都要求其提供离职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迟迟不出具离职证明,无疑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使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具有惩戒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
实践中,公司故意拒绝或者拖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劳动者丧失入职新单位的机会,失去相应期间的工资收入。对此,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一般以劳动者从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并根据公司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的持续时间酌定计算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