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在我们的企业管理实践中,总有这么一种声音:“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完全是无稽之谈。
所谓的“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那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你规定提前1天也可以,提前1年也可以——不过就是提前1年申请的规章制度有不合理之嫌,进而可能影响到该规章制度的效力。
你翻遍所有的法条,都没有“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的规定。
你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认识或者说观念,是因为你们错误理解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看清楚了,再仔细读一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看我标红的地方。
这种解除方式是什么?
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不是劳动者提出的协议解除(即申请辞职)!
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不是劳动者提出的协议解除(即申请辞职)!
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不是劳动者提出的协议解除(即申请辞职)!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你问两者有什么区别?看好了:
1、劳动者单方解除,是劳动者的形成权,即他自己说了就算数的事,不是征求企业的意见,而是劳动者单方告诉企业:三十天后我不干了!
记住,这不是征求企业的意见,而是单方告诉企业劳动者的决定!
2、劳动者提出的协议解除,是劳动者向企业提出协商解除的意思,然后企业表示同意,是双方的合意。
看明白了没?
单方解除是员工自己说了就能算数的事,而员工提出的协议解除,则是双方商量好的事。
举个例子:
你妈给你说:今天中午吃饺子。
这叫“单方决定”(单方解除)。
你妈问你:今天中午吃饺子行不?
你说:好。
这叫“双方合意”(协议解除)。
搞明白了吧?所以,以后不要再说什么“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了——提前多久申请,那是你们企业自己内部管理的事,法律顶多做个合理性判断。
员工就是今天辞职,你明天批准,那都是完全OK的,你们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或者员工今天辞职,你一年后批准,员工也没有提异议,这也没什么问题——但如果他提异议了,你这个批准行为就有问题了,这里不展开。
那法律为什么要有个30天的规定?
就是为了防止有些企业不放员工走,以各种理由卡着员工离职。
记住,员工离职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因为员工作为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是要优于企业的利益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了吗,想走就走确实是劳动者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行使,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既是程序要求,也是实体要求,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今天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最近遇到好几个类似的咨询,说到最后简直说得人直来气,也不知道这种错误观念都是咋来的。
一个“提前三十日申请辞职”,再一个“离职就有代通知金”,这俩错误观念传播的最广,严重影响了劳资双方的预期,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所以,请各位读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1、员工提前多久可以申请辞职,那是企业自治的事情,只要这个期限合理(一般一个月左右),法律一般不做干涉。
2、如果是员工单方决定离职,那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且还要干够剩下的三十天。否则,即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旷工,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因为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需要赔偿。
那么,你搞明白这个问题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