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判决书(自动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主动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判决书(自动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员工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
2016年6月2日,胡某林入职名瑶酒店公司担任出品部行政总厨,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七日止),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6300元/月,同时约定了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带薪假期等内容。工作期间,名瑶酒店公司未为胡某林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2月27日、28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3月1日起,胡某林不再到名瑶酒店公司处上班。
3月13日,胡某林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裁决名瑶酒店公司支付2017年2月工资6300元、解除劳动关系1个月经济补偿金63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864元、法定休息日加班资6480元、拖欠总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0592元。该仲裁院于4月28日作出乳劳人仲案字[2017]13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驳回胡某林其他仲裁请求。
胡某林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诉讼中,胡某林表示其因名瑶酒店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于2017年2月中旬口头通知了名瑶酒店公司离职事宜;名瑶酒店公司表示未收到胡某林书面或口头离职通知,且认为胡某林所称的离职原因不属实。
【案件焦点】
胡某林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履行相关手续,主动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林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而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对胡某林提出的各项请求进行认定:
1、解除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本案中,名瑶酒店公司在胡某林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胡某林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须向名瑶酒店公司预告就可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其自2017年3月1日起主动离开名瑶酒店公司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胡某林离开之日即2017年3月1日起解除。
2、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胡某林自动离职,自身存在过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劳动者自动离职后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胡某林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00元的主张,理据不足。
3、关于名瑶酒店公司是否应向胡某林支付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本案中,胡某林主张其在名瑶酒店公司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8天、法定休息日加班时间为36天;胡某林就其加班主张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支付证明单》《酒店员工工资表》,该证据不能证实其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名瑶酒店公司掌握有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对胡某林要求名瑶酒店司支付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原告胡某林与被告名瑶酒店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1日起解除;驳回原告胡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中,对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本案中,胡某林是否属于自动离职、名瑶酒店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本案裁判关键之所在。
(一)自动离职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上的离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离开用人单位,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结的结果。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的规定可知,“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而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在未通知用人单位或未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以及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所在用人单位的行为。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劳动者自动离职主要是劳动者因本人的原因或因不满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未通知以及未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就不辞而别,超过规定的时间未回到或不愿意再次回到用人单位用处工作,是劳动者的单方行为。
(二)自动离职审查认定标准
对劳动者自动离职,在审查认定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是否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离开用人单位;2、劳动者离开前是否有通知用人单位或征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3、劳动者离开后是否有再次回到用人单位处工作;4、劳动者离开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劳动者自动离职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后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胡某林自动离职,丧失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尽管用人单位有在先的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胡某林最终也无法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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