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是什么?不支持什么?
【摘要】
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了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无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因离职证明载明其他事实要求再次出具不支持。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离职证明/恶意/必备条款/解除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7日,田某入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公司)。
2021年2月7日,田某提交了辞职报告,报告内容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本人田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在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相应的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1年3月10日,田某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要求开具离职证明。
2021年5月13日,在田某住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后田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民生信托公司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田某不服,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内容存在问题:一是解除时间及原因与事实不符;二是离职证明附带了非法定的内容,因此我要求民生信托公司为我重新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辩称:民生信托公司已经为田某开具了离职证明,且田某已经签字确认,双方均认可这份离职证明,于当日双方签署了解除协议,约定双方之间已再无争议。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但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开,应该包括什么内容,该条并未明确给予规定。本案中,田某离职后,民生信托公司为其开具了离职证明,但是田某认为离职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并且附加了不应有的内容,要求民生信托公司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离职证明的开具内容问题。对于离职证明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过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应当”只是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包括的必备条款,并不具有禁止性,也就是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离职证明中的非必备条款及内容可以协商确定。
关于田某主张的离职证明中记载的离职时间及原因。虽然本案中田某是主动提出辞职,但是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已经对离职时间和原因进行了明确约定,视为双方对于离职时间和原因进行了重新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离职证明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确定的内容进行记载,并无不妥。
关于田某主张的附加内容。本案中田某的工作岗位较为特殊,其担任的是风险控制总监和总裁岗,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业监管政策对信托公司的董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严格限制条件,并且要报有关部门报批,在离任时要进行离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因此田某的工作岗位不同于普通的工作岗位,存在着执业风险和行业监管,在田某离职时,民生信托公司针对田某的岗位附加的内容属于一种告知提示,是客观表述,并不是负面评价,也未给田某执业造成影响,符合行业惯例。
再结合,田某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书、离职承诺书、离职证明的过程,均在是田某住处完成,并且田某有风险控制的职业背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风险评估能力,双方是经过协商签订的系列文件,田某在收离职证明时,对于离职证明的内容已经进行确认,并且也签字认可,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其已经认可了民生信托公司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现在田某又要求民生信托公司重开具离职证明,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关于离职证明中载明的内容,我们提示以下内容:
为降低用工风险,防止劳动者出现存在双重或甚至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况,离职证明几乎已经成为办理入职手续的必备材料,离职证明载明的内容势必会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再入职,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离职证明的内容做具体规定,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离职证明中载明解除原因等事项呢?
对此,在实践中,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对离职证明的内容无限制性规定,只要离职证明载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则合法有效。
第二种观点则恰恰相反,这种观点认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法律法规明确了离职证明的内容,用人单位擅自增添、修改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所以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开具离职证明。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相应事项,不宜为达到其他目的添加其他事项,避免激化劳资矛盾,引发仲裁诉讼案件,当然,如果劳动者根据需要(如领取失业金),要求单位在离职证明中载明解除原因的,经协商一致,可以配合办理。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02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