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单和离职证明是一回事吗?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
前几天在HR群中,一位上海的HR突然在群里提问:“公司已经给员工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员工现在来问公司要离职证明,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员工再开具一份离职证明?”
为此,群内也发出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1、公司已经出具退工单,无需另行开具离职证明;
2、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未配合将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那到底哪种声音是对的?公司是不是开具了退工单,还要再给员工开具一份离职证明呢?
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从何而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所以,公司应当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如果不开具离职证明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从法律上就明确了公司的相关义务,如果公司违反了相关义务的,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当然不排除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整改的时候,顺便“关怀”一下公司在其他方面是否完全依照法规执行。
进一步说,如果由于公司拒绝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给员工造成损失的,比如,由于该名员工未能提供离职证明,导致该名员工无法入职新公司的,进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未出具离职证明的公司赔偿。
那又回到了最初的问题,在上海地区,已经开具了退工单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呢?那让我们进一步往下看
离职证明由哪些要素组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一般情况下,离职证明应当包含以上要素。让我们回过头来看,上海的退工单上是否缺少了相关的关键要素?
从上海人社下载到的退工证明样式,我们可以看到,上海的退工证明上,包含了:员工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劳动合同开始时间、雇佣形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但比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缺少了法律规定所必须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为什么我们在上海一直用了那么多年也没有出问题呢?
具有地方特色的“离职证明”
这件事情就要回到具有上海特色的“招退工”系统上来进行讨论了。

一般情况下,在上海,假设公司正常与员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需要到“一网通办”上办理“企业职工就业参保登记”或”企业职工退工和停止缴费登记“,如果是沪籍的员工,公司可能还要收取/返还该名员工的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在该本手册上,会详细记录这名员工的就业相关信息。
所以,一般情况下,在上海,劳动者凭退工单就可以完成在上海的企业之间流转的相关流程,一般情况下不会再额外要求公司另行开具离职证明。
但如果在上海的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离职证明有额外要求的,或者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再上海继续工作而前往其他地方发展的,上海的退工单的形式可能就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劳动者就会再行要求原公司在已经开具退工单的情况下,再行出具一份离职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怎么办?
建议操作
1、对员工做好解释工作:说明退工单在上海可以替代离职证明的情形;若员工基于合理诉求需要公司配合出具离职证明的,公司可设置专人或专门的部门配合出具相关证明,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2、对内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调整优化相关流程,针对离职员工设置专门的申请渠道,便于离职员工获取相关离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