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的员工应该给离职证明吗?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的书面证明,通常是离职流程最后的闭环。离职证明这薄薄的一张纸如果开具的不规范,不仅影响劳动者后续的就业从而可能引起劳动纠纷,甚至还可能引起用人单位的赔偿问题。
1、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因此,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离职证明该怎么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首先,条例对离职证明上四个必须项做了规定,即:
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工作岗位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这四项没完全包含在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开具。
其次,除该四项之外的内容是否可以包含在离职证明里?
法规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当载明的要素,但不意味着离职证明不能包含其它信息内容。我国法律并未限制离职证明上记载法定内容以外的事项。在实践中,通常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且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出具的客观、真实的内容都是有效的。但内容不应包含用人单位的主观臆断、价值评判、对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或者贬损性的评价,这样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增加其它内容,会使得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从“义务”变成“权利”。这些不属于法定内容、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证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开具的及时性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如果拖延出具离职证明,在给员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需赔偿损失;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延误出具的行为并且造成一定损失后果,实践中导致损害的举证是关键。一般情况下,因为无离职证明导致后续无法正常入职的,法院会结合员工薪资水平、工作性质、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过错及后果综合认定损失情况。在实践中因未开离职证明导致的员工损失通常包括:
劳动者因此未能正常入职新公司而导致的损失,包括误工损失、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等
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因此未能正常申领失业金的损失
4、用人单位以“未办理交接”为由拒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并非是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出具离职证明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注意流程的合法性以及对抗的合理性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5、自离的员工应该给离职证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有的职工因为自身原因辞职未获得批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离开工作岗位;也有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等均属自动离职的范畴。但用人单位以未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或者结清离职程序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并非有效对抗理由。正如本文一直强调的,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终结劳动关系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亦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开具其离职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