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用工作未交接完毕,不给离职证明怎办?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1-06-19 16:55
【案例】即将到新公司上任、并已向原来公司请辞的李大同,由于新公司要求报到时须提交离职证明,因此,利用尚在原公司进行离职工作交接时,提出离职证明申请。但原公司一直以工作尚未交接完成为由,拒绝发给离职证明。眼看着新工作的报到日快到了,李大同到底该怎么办?
每个人在转换工作时都有机会需要向原服务公司申请离职证明(或称为工作证明),对新公司而言,有了离职证明他可以确保你不是身兼两份工作,也可以进一步确认履历表上的资历真实无误。因此基本上离职证明对新旧公司和员工三方有益无害。然而如果像案例中李大同与旧公司之间认知不一致,单纯好意的离职证明也会变得棘手。
依照劳动法第19条规定,当劳雇双方劳动契约终止(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离职)时,劳工如果要求公司发给工作证明书,公司或他的代理人不能拒绝,而且由于劳动局认为工作证明书是用以证明劳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验及职位等事项,足以影响劳工权益,因此强制规定公司出具证明的义务,违反者并可处以人民币至少2万元以下的罚款。换句话说,即使案例中的李大同因受不了原有公司的拖延而自行离职,甚至有些人在未预告公司之前就恶意离职,事后再回过头向公司申请离职证明书,公司也不得拒绝。如果公司拒绝出具证明,员工可以向地方劳动局主管机关申诉。
虽然这样的强制规定有利于员工的权益,但「不服气」的公司还是有机会反咬你一口,在离职证明书上注明你未办交接自行离职。其实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离职证明书的内容应该怎么写,只是劳动局建议企业可以参考劳动法第35条(注)的规定原则,依照各公司需要自行订定。如果你在离职时和原公司处理得不好,公司刻意加注负面的离职原因,如「因不适合被辞退」或「因旷职三日予以解雇」,当然劳动法也不允许公司这样写。但这种势必将影响你日后求职的优势与机会。因此双方心平气和沟通离职事宜与离职证明书的内容,才是上策。

如果你属于「非自愿性离职」,也就是遭到公司辞退或解雇,(你知道,辞退原因怎样才合法吗?一次搞懂)准备向劳动局申请失业给付,也需要出示离职证明书,此时你的离职证明书不一定必须注明是遭到辞退或解雇。不过企业必须小心的是,千万不能为了协助员工领取失业给付,好心(甚至共谋)将自愿离职员工的离职原因备注为非自愿性离职,如此不但牵涉到伪造文书和保险诈欺等犯罪行为,事后该员工也有可能借此证明向公司请求发给辞退费,赔了面子也失了里子。(辞退费怎么算?试用期会有辞退费吗?)在职时申请在职证明书,防止老板人间蒸发
如果员工还在职就申请工作证明书,即是所谓的在职证明书。基本上就是由公司出具证明你实际任职的老板与工作内容等。在职证明书除了一般申请国外签证或贷款之用,还有另一好处。
当你对你的工作老板有疑虑时,向公司申请在职证明书会是很好的办法,尤其许多人在最近面临了劳退新旧制的选择时,或许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旧制老板有几年,就可以此做为确认老板的方法。此外,申请在职证明书也能确保公司记载的老板是否与你的认知一致。有些公司为了规避员工的退休老板计算或其他私人考虑,将公司法人主体一换再换。举例来说,假设你已在某家公司服务了12年,理所当然认为你的老板亦为12年,但由于公司法人主体已私底下更换了3个,你名义上也跟着换了3个工作,老板可能只剩下最后服务公司的老板而已!
因此透过申请在职证明书,你可以清楚了解自己的老板状况,及早发现老板不符的情形,并向公司争取你应有的权益。在与公司谈判之前,员工最好能事先准备搜集相关文件资料以证明自己的实际老板。当然,即使你真的怀疑公司的老板有问题,聪明的员工还是应该以办理签证或贷款等名义申请在职证明书,以免事先引来不必要的关注。
注:劳动法第35条规定离职证明书应记载事项有3点:
1. 工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住址
2. 工作种类
3. 在公司工作时期及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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