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前总裁为何要求开“清白”离职证明呢?
近期,信托圈的瓜有点多!继续“吃瓜”!
某信托公司总裁离职,离职后与信托公司产生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怕离职后“背锅”,这在信托圈内实属罕见!
上海信托圈公号了解到,纠纷只因信托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上的一句话:“鉴于该同志在职期间任公司重要管理职务,若后期因工作需要对公司所涉风险项目进行处置,应无条件配合我公司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该信托X总裁本来已经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签署了重要岗位离职承诺书,后因上面一句话,反悔将X信托告了,要求X信托把上面一句话去掉,从新开具一份离职证明。
事件经过
原告X总裁与被告X信托双方于201X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9年初续签劳动合同至2021年X月31日。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原告X总裁于2021年X月离任总裁职务,2021年X月,原告通过邮件向公司提交了辞去董事会董事职务申请。
2021年X月7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内容为:本人X总裁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在X信托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相应的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1年3月10日,原告X总裁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要求开具离职证明。
2021年X月X日被告X信托公司出具了对X总裁离任审计报告。包括其在公司多年其他岗位工作的审计报告。
2021年5月X日,被告X信托公司员工电话联系原告X总裁就离职证明开具进行了协商,并于2021年6月13日在原告X总裁住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乙方个人辞职,于2021年5月1日正式解除。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人的工作移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归还甲方的财、物,办理与离职有关的其他手续等,需要做离职审计的,应配合完成离任审计),并与甲方签订《离职人员保密协议》……”。

当日,被告X信托向原告X总裁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为:“X总裁同志,自201X年起在我公司工作,历任我公司X控总监、公司总裁。该同志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于2021年X月不再担任总裁一职,其劳动合同于2021年X月31日正式到期终止。鉴于该同志在职期间任公司重要管理职务,若后期因工作需要对公司所涉风险项目进行处置,应无条件配合我公司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员工签字处:有原告X总裁本人签名,时间2021年5月13日。
同时,原告X总裁也签署了重要岗位离职承诺书!
内容为:“我于201X年至2021年3月31日在X信托公司工作,历任X总监、公司总裁、董事。鉴于本人在职期间任公司重要管理职务,对公司已发生及未来发生的风险项目,本人承诺如下:
一、任期内风险项目,本人离职后也将根据公司需要全力予以配合处理。
二、保守公司一切商业机密,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各项制度及各项运行流程、所设立或拟设立的各类信托项目/基金项目/固有项目所涉及的各项文件和交易对手的所有信息等。
争议点:离职证明的内容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职证明的开具内容问题。
本案中,原告X总裁离职后,被告为其开具了离职证明,但是原告X总裁认为离职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并且附加了不应有的内容,要求被告重新开具离职证明。
对于离职证明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过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应当”只是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包括的必备条款,并不具有禁止性,也就是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离职证明中的非必备条款及内容可以协商确定。
本案中原告X总裁的工作岗位较为特殊,其担任过风控总监和总裁,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业监管政策对信托公司的董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严格限制条件,并且要报有关部门报批,在离任时要进行离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因此,原告的工作岗位不同于普通的工作岗位,存在着执业风险和行业监管,在原告离职时,被告X信托公司针对原告的岗位附加的内容属于一种告知提示,是客观表述,并不是负面评价,也未给原告执业造成影响,符合行业惯例。
再结合,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协议书、离职承诺书、离职证明的过程,均在是原告X总裁住处完成,并且原告有X险控制的职业背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风险评估能力,双方是经过协商签订的系列文件,原告在收离职证明时,对于离职证明的内容已经进行确认,并且也签字认可,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其已经认可了被告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
现在原告X总裁又要求被告X信托公司重开具离职证明,缺乏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X总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也是由原告X总裁负担缴纳。
上海信托圈内人士表示:实际监管早就通知,信托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公司,项目部门负责人,股东都要对信托项目负责,实行终身制。就算离职也要负法律责任。目前业内信托公司早已执行信托项目经理责任终身制的政策了。
所以,X总裁要求离职证明上去掉那句话的意义不大,因为现在都是终身制,你在位时候没犯错,离职后就不会有事。如果你在位时有错,即便没有那句话,X总裁一样会被追责,不仅当初的钱会被追回,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之前已经离职安信信托的前总裁杨晓波,就因其在位时项目频频爆雷,后来还是被监管追责,被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
以前信托公司只要把产品卖出去就可以赚钱,但是在终身制开始实施后,情况将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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