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离职证明为什么不能随便任性呢?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1-05-19 1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就是大家常说的“离职证明”,是用来证明劳动者已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它真的很重要:

入职新单位需要。为避免法律风险,新单位一般都需要员工提交离职证明,侧面证明员工履历的真实性。
转移社保公积金需要。离职后单位会做社保减员,在新单位增员时需要离职证明进行再次确认。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如果劳动者离职后未找到新工作,可以凭它到人社部门进行登记。除可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外,还可领取失业金。
劳动仲裁需要。离职证明也是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不当,用人单位又拒绝重新开具,劳动者可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今天,大学生代办网带大家通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例,再次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不可任性”!
马女士于2007年起为8公司工作。2019年2月18日8公司向马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系“未按时归还公司车辆,不当使用公司车辆等重大的不当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8公司向马女士出具《离职证明》,其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马女士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马女士对该理由表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8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