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办理交接能不开离职证明吗?
【案例分析】
裴小琦于2018年6月1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每月工资30000元,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2020年12月5日公司解除与裴小琦的劳动关系,因为裴小琦未完成交接工作,所以公司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2021年3月25日裴小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个人无法入职新公司的经济损失150000元。
【仲裁结果】
根据裴小琦提供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和解除通知书等证据。仲裁支持了裴小琦的诉请。
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维持仲裁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单位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
公司认为:由于裴小琦不予配合未完成工作交接,交接时候提交工作文件存在明显的瑕疵,责任在裴小琦一方,所以无法开具离职证明,且新公司入职的邮件中对于金额方面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本人并未实际造成损失。
二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公司主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责任在于裴小琦,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则裴小琦提供了新单位无法入职的证据是由于某科技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故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裴小琦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