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开离职证明会有什么损失呢(北京一公司被判赔8.1万元)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1-08-27 23:41
“打工人,打工魂”是2020年出现的网络热词,而工作是成年人世界中的一部分,并且有人认为事业是精神支柱,因为工作带来了收入,提供了经济支持,当我们畅谈理想时,也就难免会讲到自身的经济条件。
不过工作也不是完美的,简单言之便是给老板打工,消耗自己的时间和能力,解决各种问题,包括用人单位的为难等。2017年6月中旬,苏某应聘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大数据开发经理,双方经过交流,月薪为45000元,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
但在2019年6月4日,该公司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以苏某没有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没有给苏某开具离职证明。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离职证明的用途则包括: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如现公司雇佣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很可能遭到处罚,或者是员工与原单位有违约约定或竞业限制,那么现公司雇佣了该名员工,也是需要承担赔偿。因此现公司在决定录用该员工时,会查看员工的离职证明。
另外,离职证明也是员工自身一份履历的证明。
苏某的能力不小,北京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后,很快就找到了下一家公司,任职研发部技术总监,薪资等问题都已经谈妥,但由于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给苏某开具离职证明,苏某求职的下一家公司将其拒之门外,出具了《关于公司不与苏大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给苏某造成了损失。
苏某便选择了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因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个人无法入职新公司3个月的经济损失165000元(下一家公司给出的薪资为税前55000元),并提供了下一家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和《关于公司不与苏大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等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支付苏大强3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135000元。
北京某科技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苏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是因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不能入职,故公司应当赔偿苏大强不能入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公司主张无须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苏大强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苏某并没有实际入职下一家公司,法院按照其未入职的时间、公司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苏大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对苏大强主张按照录用通知中的工资标准计算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自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苏某经济损失81000元。北京某科技公司随后提起了上诉,认为公司不给苏某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在于苏某,苏某没有完成工作交接,因此无需对苏某进行赔偿,但北京某科技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其主张的相关证据。
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某科技公司需向苏某赔偿8.1万元。
按理说,员工与公司是平等、相互的,公司在选择员工,员工也在选择公司,双方也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盈利需要员工的付出,员工做出付出,获得该有的薪水,但在真实的职场上,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并不对等,公司所追求的自然是公司的利益,不过当员工因上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也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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