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为什么一定要开呢?
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为什么一定要开呢?
只要在新单位好好干、干得好,单位人只会觉得庆幸,而自己会觉得“看来离开上家单位是正确的选择”。
《解除劳动合同书》也是一样,只是一纸证明双方已无劳动关系的证明而已,不是这个人有什么污点的证明。
首先,离职证明是非常必要的
现在到新单位入职,基本都会被要求提供上家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大概的作用,一是看你是否已经从上家单位离职,
二是佐证你履历的真实性,
三是规避法律风险(有可能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去新单位入职,却拿不出《离职证明》,有些单位则会因此拒绝接收。
这不是简单的一张盖了公章的纸,而是一张能够证明上一段履历的纸,也是“与原单位全无法律纠纷”的证明。
所以,不要轻视这张纸,离职的时候一定记得把这张纸开出来,并妥善保存。
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上胡写八写,比如“不胜任工作,被我单位解雇”、“表现不良”、“旷工太多”、“情商太低”,则是违法行为,可要求单位重新开具。
如果单位不给重新开,则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投诉,求助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自己主持公道。
单位也许敢欺负一个身单力薄的员工,但绝不会对抗行政主管部门的纠正。
《离职证明》的必要性之二
一般来说,离职以后,以后和原单位就是陌生人关系了,基本不会有什么交集。
但世事难料,有些事总是不按正轨走,防不住哪天就出了问题。
比如原单位的哪位大爷突然想不通了,来找后账;
比如原单位出了什么问题,牵连到前员工的身上;
比如因为某些原因,与原单位出现了法律纠纷;

比如原单位的某些人不懂法律,就是一门心思往死了干;……这种时候,《离职证明》就成为最好的证明:白纸黑字,已经写得清清楚楚,与原单位没有任何的遗留问题。
例:
小王在谈离职时与单位闹得很不愉快,结合单位某些人的素质,他留了个心眼,对离职过程进行了全程的录音。
作离职交接时,他步步为营,该让单位签字的地方一个都没拉下;领取《离职证明》时,他也是万般的小心,不该出现的字眼一个都没让它出现在上面。
事情过去一年了,小王依然从各个渠道得知,原单位的某些人从不放过毁他的机会,四处胡说八道,甚至有些话被“有意无意”的传到了现单位,对小王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小王很生气,觉得不能忍。
于是他带着《离职证明》、《离职交接文件》、相关的录音,以及自己被原单位人诋毁的确实证据,去找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反映此事。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原单位的某些人低下了头,承诺再不传谣。
以上这个例子,只是“情绪类”、“谣言类”的小事,即使解决不了,也不会对当事人有太大的伤害。
但如果碰上一些爱死磕的,比如特迷信“单位的力量”的、特注重情绪的(觉得自己吃了亏,一定要讨回场子),就有可能遭遇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事。
这种时候,盖了红章的《离职证明》、签字手续完备的《离职交接纪录》,就成了自己最好的护身武器。
这代表生命中某一个阶段的结束,更是另一个也许更好的阶段的开端。
它只是代表你和一家公司劳动关系结束的标志而已,有个段子调侃说“HR问你为什么一份工作干不了三年?你可以回答中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才两年。”现在大家工作更换的速度快,所以对在一家公司的离职不必这么敏感。
一、离职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
主动离职就是劳动者本人主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是出于劳动者本人意愿,这个对劳动者后续找工作没有任何影响,更不会毁一生了。
被动离职是由于公司原因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这个原因很多,可能是裁员,公司倒闭,员工业绩不佳等等,这种情况的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离职原因一般是被辞退,这种情况对劳动者找工作确实是有一定影响,下一家公司会担心会再次发生劳动纠纷,也担心这个劳动者的能力不符合要求。
二、和每家就职的公司搞好关系,减少离职证明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离职证明只是下家公司参考的一个凭证,更多详细的了解主要在背景调查的部分,那背景调查就是主要依靠之前的公司了,所以和就职公司搞好关系是很重要的。
即使和公司产生了一些纠纷,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解决,尽量不要和公司对峙公堂,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对找下一份工作也不好。
其实职场中工作能力还是最重要的部分,能力到位了不必担心离职证明的影响通常,离职证明会影响到劳动者有以下几种情况:
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上写了不利于劳动者的辞退原因,比如因为偷窃、旷工、打架、贪污公款被辞退;离职证明上画蛇添足地写了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主观性评语,比如不团结同事、不尊敬领导、不服从安排、懒惰怠工等等。
离职证明的主要用途是作为劳动者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如果离职证明出现以上这些情况,新单位很可能就不会雇佣劳动者了。
法律明确规定了合法的离职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何应对因离职证明引起的劳动纠纷
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离职证明上呈现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或出现主观性评语,影响劳动者再就业,可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责令单位更正;如因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或出具不合法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受到直接经济损失,可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离职证明内容开具的方式有多种
1.正常离职,开具个人原因离职
2.非正常离职,比如被开除,开具开除离职
3.非正常离职,比如企业倒闭开具个人原因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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